| ::《民法学》教学大纲:: |
| 一、课程的地位、性质与任务 |
| 地位:《民法学》是法学专业十四门核心课程之一,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学科,在法学专业的课程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 |
| 性质:必修。 |
| 任务:通过本课程,学习和掌握民法学的基本原理、原则,了解民法的性质、地位和功能。在此前提下,掌握各有关民事法律制度,如代理制度、时效制度、人身权制度、物权制度、债权制度等,并能熟练地运用所学民法知识分析、解决有关民事法律问题。 |
| 二、课程的基本要求 |
| 1. 了解本课程主要概念和基本原理的含义、特征; |
| 2.了解民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以及民法与其他相关部门法的关系; |
| 3. 掌握各项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 |
| 4. 能熟练地运用民法理论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相关问题。 |
| 三、本课程与其他相关课程的联系和分工 |
| 本课程的先修课是法理学、宪法学,联系较多的是商法学、经济法学和民事诉讼法学。本课程对商法学、经济法学具有基础理论意义,与民事诉讼法学是实体法学与程序法学的关系。本课程研究的是民事实体法,旨在解决民事实体问题。 |
| 四、课程内容、重点和深广度 |
| 本课程的重点是民法的基本理论以及民事主体制度、人身权制度、物权制度、债权制度等,各部分的具体要求为: |
| 1.
民法概论部分应重点掌握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基本原则、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等内容。这部分的难点是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
| 2.民事主体制度部分应重点掌握自然人、法人制度。这部门的难点是对各民事主体承担民事责任方式的把握。 |
| 3.民事法律事实部分应重点掌握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成立要件、有效要件,诉讼时效的概念、中止、中断、延长及时效完成的法律后果。这部分的难点是对民事法律事实的准确把握。 |
| 4.代理部分应重点掌握代理制度的特征,委托代理的代理权限,代理人的义务与责任。这部分的难点是对表见代理的准确理解。 |
| 5.人身权部分应重点掌握人身权中的生命权、健康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内容。这部分的难点是对名誉权、隐私权内容的把握。 |
| 6.物权部分应重点掌握物权的概念、特征、分类,以及所有权、抵押权、质权、典权的相关内容。这部分的难点是对物权体系的完整把握。 |
| 7.债法总论部分应重点掌握债权的概念、特征与分类,债权与物权的区别,债权的发生依据。 |
| 8.合同之债部分的重点是合同的基本原理和各项制度,如订立合同的原则、程序,合同的主要条款,违约责任等。至于各项具体合同以自学为主。这部分的难点是对违约责任的把握。 |
| 9.非合同之债部分的重点是侵权行为之债,具体包括侵权之债的构成、特殊侵权行为、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后果等。这部分的难点是对侵权行为之债的准确把握。 |
| 10.继承权部分的重点是掌握我国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法定继承、遗嘱继承的基本内容。 |
| 五、实验课要求 |
| 本课程实验课为旁听2~3次民事审判,2~4次案例讨论。通过实验课程,使学生巩固并加深理解课堂所学理论知识,初步掌握民法的实际运作过程。 |
| 六、学时分配 |
| 1.民法概论(8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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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教材及主要参考书 |
| 教 材: |
| 江 平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一版。 |
| 主要参考书: |
| 彭万林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修订版。 |
| 魏振瀛主编:《民 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一版。 |
| 梁慧星主编:民商法系列教材《民法总论》、《人格权法》、《物权法》、《侵权行为法》、《合同法》等,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
| 余卫明主编:《法学案例选析》,湖南出版社1996年第一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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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大学法律系编:《法律文件选编》,内部印刷2001年。 |